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条例
2021-04-20 10:57:44
城市生活垃圾如何推进分类收集各职能部门分工
垃圾分类投放类别
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具体按照下列要求分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
(二)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指南及实施方案
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南,明确分类的标准、标识、投放规则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编制可回收物回收引导目录,制定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扶持政策,促进低价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统筹组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适合本辖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垃圾分类投放方式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人,投放生活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可回收物中废弃的家具、电器电子产品应当投放至指定投放点,其他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可回收物也可以交由回收单位或者个人回收;
(二)家庭厨余垃圾应当沥除油水,在指定时间段投放至专用收集容器;
(三)不能就地处理的餐厨垃圾,应当沥除油水后投放至餐厨垃圾专用收集容器;
(四)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超市等场所产生的其他厨余垃圾应当单独投放;
(五)有害垃圾应当按照收集容器的标识分类投放,其中废弃药品药具应当对包装物予以毁形或者进行破坏性标记后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易碎或者含有液体的有害垃圾应当在采取防止破损或者渗漏的措施后投放;
(六)废弃的年花年桔应当按照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公布的时间段,投放至指定的年花年桔投放点,也可以由回收单位、个人上门收集;
(七)日常废弃的花卉绿植应当按照花盆、植物和泥土等成分进行分离并分别投放至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也可以投放至指定的投放点或者由回收单位、个人上门收集;
(八)公园、市政道路、住宅区等因修剪树木产生的木竹、树枝、花草、落叶等绿化垃圾应当单独投放。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公布废弃的家具、年花年桔和其他花卉绿植收集单位的名单、联系方式和收费标准。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收集单位的名单、联系方式和收费标准。
垃圾分类定时定点投放制度
逐步建立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制度。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制度和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确定生活垃圾具体投放时间段及误时投放的处理。家庭厨余垃圾每日投放时间段原则上不少于两个。
管理责任人职责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依法确定,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不同类别的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方式等。
(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常识宣传,引导生活垃圾投放人分类投放,并通过派发、张贴、网络推送等多种方式宣传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指南、方法。
(三)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分类方法,按照标准和分类标志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和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正常使用和周边环境整洁。
(四)监督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单位或者个人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报告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处理。
(五)制止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六)除可回收物可以直接交售外,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移交给有经营权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单位。
(七)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去向等情况。
住宅区楼层不设桶
新建住宅区居住楼层公共区域不得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除符合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设置规范的收集容器外,新建住宅区公共区域(含地下公共空间)不得设置其他用于收集垃圾的容器。鼓励现有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设置规范集中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逐步取消居住楼层公共区域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设置。
垃圾分类引导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招募志愿者或者向第三方购买服务等方式,在居住区设立生活垃圾分类引导员,宣传生活垃圾分类常识,引导、督促居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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